消防工程裝置的通用要求
一:規模 本工藝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消防設備裝置工程。
二:施工預備
1、建筑工程的消防規劃圖紙的規劃,有必要是有相應的規劃資格證書的規劃單位規劃。由建設單位將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組織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2、從事消防設施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其資質等級由公安消防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定,發給消防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3、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擔任。施工單位開工前有必要向公安消防組織申報,經公安消防組織核發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4、施工單位有必要依照已同意的消防規劃圖紙施工,不得私行改動。
5、裝置的消防產品、機電產品和材料要契合下列條件:
本市的消防廠家,應具有國家頒布的生產許可證。外地或外國在本市出售的消防產品,要具有有用期內的進京出售審驗證書。選用時要審明證書中所列產品是否與所需產品相符。
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及耐火涂料應有有用的國家質量檢測中心的檢測合格陳述。
消防電子產品要具有有用的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檢測合格陳述。
選用的高低壓柜及各類箱屏有必要選用機械部和電力部認可的定點廠生產的產品;進口的電氣產品有必要有國家商檢局檢定合格證明,具有合格證,設備上有銘牌。
建筑電氣施工中使用的產品如電線電纜、開關等,應契合我國電工認證委員會的安全認證要求,其電氣產品上應帶有合格證檢查安全檢查陳述和裝置說明及國家規范檢測合格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