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分散和救援設備
1 轎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轎車分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置在工業與民用修建內的轎車庫,其車輛分散出口應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2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逗留的機械式轎車庫外,轎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該少于2個,Ⅳ類轎車庫和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1個。
3 轎車庫、修車庫的分散樓梯應契合下列規則:
1 修建高度大于32m的高層轎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轎車庫應選用防煙樓梯間,其他轎車庫、修車庫應選用封閉樓梯間;
2 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選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分散方向開啟;
3 分散樓梯的寬度不該小于1.1m。
4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逗留的機械式轎車庫外,修建高度超越32m的轎車庫應設置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設置應契合現行國家標準《修建規劃防火標準》GB 50016的有關規則。
5 室外分散樓梯可選用金屬樓梯,并應契合下列規則:
1 歪斜視點不該大于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該小于1.1m;
2 每層樓梯平臺應選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資料制作;
3 在室外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不該開設除分散門外的其他的門、窗、洞口;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選用乙級防火門。
6 轎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分散間隔不該大于45m,當設置主動救活體系時,其間隔不該大于60m,關于單層或設置在修建首層的轎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最近出口的分散間隔不該超越60m。
7 與住所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轎車庫、半地下轎車庫,人員分散可借用住所部分的分散樓梯;當不能直接進入住所部分的分散樓梯間時,應在轎車庫與住所部分的分散樓梯之間設置連通走道,走道應選用防火隔墻分隔,轎車庫開向該走道的門均應選用甲級防火門。
8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逗留的機械式轎車庫可不設置人員安全出口,但應按下列規則設置供救活救援用的樓梯間:
1 每個泊車區域當泊車數量大于100輛時,應至少設置1個樓梯間;
2 樓梯間與泊車區域之間應選用防火隔墻進行分隔,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 樓梯的凈寬不得小于0.9m。
9 除本標準還有規則外,轎車庫、修車庫的轎車分散出口總數不該少于2個,且應分散安置。
10 當契合下列條件之一時,轎車庫、修車庫的轎車分散出口可設置1個:
1 Ⅳ類轎車庫;
2 設置雙車道轎車分散出口的Ⅲ類地上轎車庫;
3 設置雙車道轎車分散出口、泊車數量小于等于100輛且修建面積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轎車庫;
4 Ⅱ、Ⅲ、Ⅳ類修車庫。
11 Ⅰ、Ⅱ類地上轎車庫和泊車數量大于100輛的地下、半地下轎車庫,當選用錯層或斜樓板式,坡道為雙車道且設置主動噴水救活體系時,其首層或地下一層至室外的轎車分散出口不該少于2個,轎車庫內的其他樓層的轎車分散坡道可設置1個。
12 Ⅳ類轎車庫設置轎車坡道有困難時,可選用轎車專用升降機作轎車分散出口,升降機的數量不該少于2臺,泊車數少于25輛時,可設1臺。
13 轎車分散坡道的凈寬度,單車道不該小于3.0m,雙車道不該小于5.5m。
14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逗留的機械式轎車庫外,相鄰兩個轎車分散出口之間的水平間隔不該小于10m;毗鄰設置的兩個轎車坡道應選用防火隔墻分隔。
15 泊車場的轎車分散出口不該少于2個;泊車數量不大于50輛時,可設置1個。
16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逗留的機械式轎車庫外,轎車庫內轎車之間和轎車與墻、柱之間的水平間隔,不該小于表6.0.16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