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裝置(消防裝置)是指建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固定設施。自動消防設施分為電氣系統自動設施和水系統自動設施。天津消防設備有器材:滅火器、消防車、防火門窗等等。電:煙感探測器(溫)、手動報警按鈕、消防電話、聲(光)報警器、...模塊、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應急照明、報警主機等等。水:室內外消火栓、水帶、水槍、管齒、消火栓按鈕、灑水器、報警閥、消防泵組合器、消防泵、噴淋泵等。
消防設備必須放置在固定位置,不能隨意移動。定期更換滅火器,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完好。由指定的人管理。經常檢查消防設備,發現損失,損壞應立即報告領導及時補充,以完成消防設備管理人員的責任。
消防器材發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置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分配必須適當、適用和合理。
2。消防設備應由指定人員保管,放置在定點,每月至少檢查一次,隨時處于良好狀態,發現人為損壞、挪用,并按20%的價格處理。空瓶不及時更換的,每次扣減0.5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
3。消防設備由質量安全部管理。各類設備的更換和維護由質量安全部指定人員進行驗收。消防器材只有在質量可靠后,才能入庫存放,并保持準確的臺帳。
4。每一消防設備的驗收,由所需單位書面報送質量安全部門,并由質量安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消防管理法規進行分配,并在接收單位簽字后才能收到。
5。需要更換的滅火器必須更新為舊滅火器,并說明使用原因。到期需要更換的水溶劑滅火器必須由質量安全部申報管理。